咨询师:合众人寿徐健
上策之一自动垫付保险费
实施方法:对于分期缴纳保费的保单,如果超过宽限期仍没有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可以将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应缴保费,以维持合同效力。
优点:如果保单现金价值充足,可以免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减轻经济压力,缓解一时的危机。保险合同的效力尚存,出险后,依然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理赔。
缺点:如在补上现金价值前发生理赔,一旦赔付的保险金与保单现金价值挂钩,那么保险金就会减少,保障就会受到影响。
适合人群:这种方法是为了缓解一时的经济危机,并非长久之计,只适合短期周转不灵的人士。
上策之二利用减额缴清
实施方法:按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缴清的全部保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保单继续有效。
优点:保险公司会将投保人已缴保费分摊到未来缴费期限,使保险合同顺利期满。投保人或能领取保险金,或者保单约定的保障继续生效。
缺点:由于投保人已缴保费分摊到所有缴费期限,每一期的缴费金额必然比原先合同规定的要减少,投保人的保险权益必然也会比原先保险合同规定的相应减少。可能在出险后不能达到理想的赔付金额。
适合人群:对于经济问题可能出现较久的家庭比较适用,其将现金价值一次性转为未来若干年保费,解决后顾之忧。
上策之三办理展期保险
实施办法:投保人用现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保费,购买保额不变、保险期间变短的定期保险。
优点:保险金额不变,可以满足出险后的理赔需要,经济较有保障。
缺点:保险期间可能变短,所能享受的保障时间未必理想。
适合人群:由于同样是一次性利用保单的现金价值,对于经济困难较持久的家庭比较适用。
下策保单中止与复效
实施办法:停止缴纳保费,令保单效力中止。在可以恢复保单效力的有效期内重新让保单“复活”(一般为两年时间),继续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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