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者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不可估价。人的身体和寿命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的。
2.保险金定额给付。除医疗费用保险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是定额给付的。
3.保险期限长。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最长可达人的一生。
4.具有储蓄的功能。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的功能,比如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很多人身保险的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
5.具有投资的功能。部分人身保险合同具有投资的功能,比如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由于人身保险单的缴费期限很长,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险费的方法,将投保人在合同期限内需要缴纳的全部保险费在整个缴费期限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缴纳的保险费均相同。
当被保险人年轻时,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缴纳的保险费由保险人逐年积累;当被保险人年老时,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比实际需要的少,不足的部分将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缴纳的保险费予以弥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轻时多缴纳的保险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累计起来,就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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