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书面通知”是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的法律要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就意味着没有履行合法的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手续,此次变更就是无效的。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而且,《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公民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个人完全所有的、合法的。但是,《保险法》赋予被保险人的权利只是——合法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生前对其身故后可能产生的保险理赔金并没有完全所有权,因此被保险人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并不是合法的财产案件,违反了《继承法》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凡是没有书面通知保险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决定,在法律上都是不能被认可的,不能影响到原受益人的受益权。因此,被保险人在对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变更时,一定要弄清楚自己对于保单所拥有的权利,以免因为误解或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而失去相关权利,最终不能实现自己的真实意愿。
另外,《保险法》第41条第2款也规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也是对被保险人保险权利的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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