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只关注年缴费多少
“保险责任基本相同,但年缴费却要便宜三分之一”,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况,不是新推荐的保单更为经济么?
世上真有这样的好事么?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当然不可能出现这样的大差异。
由于看到消费者的粗心,或者就是冲着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无知”,少数保险代理人在进行这样的新老保单比较时,采用了不同的比较基准。对于缴纳保费问题,他在这里只比较了有差异的年缴保费,而绝口不提两张保单设定的缴费年限不同。A保单每年缴纳3000元,缴费年限10年;B保单每年缴纳1500元,缴纳年限却是20年。
当我们看清各个方面的差异后才发现,代理人这样“一半阳光、一半阴影”的比较方式,根本不是合理的比较方式。经济能力的不同、保单保障性质的不同,都会使得投保者选择不同的缴费年限,自然就会产生年度保费的差异。而这与保险是否便宜无关。
保障范围要全面比较
“你看,原来你在我这里买的重大疾病险,只能保20种疾病,现在我新去的这个公司的重大疾病险可以保30种疾病呢!所以说,你还是把原来的退掉,改买新的产品吧!”
粗粗看来,这样保障范围有“巨大差异”的两份保单,当然是后者更为有效,但事实上却不然。通过具体细致的比较,我们发现“保障范围更广”有时候只是个幌子。
比如,后一份保单把一大类疾病细分,分裂出多种疾病,表面上疾病数量增加了,但其实保险的范围并没有增加。最典型的是癌症,后者可以把“癌症”一项就按病灶不同,拆分为乳腺癌、胃癌、脑癌等不同种类。如此一来,表面上看起来保障范围大大增加了,但实际并没有多大效果,反而会遗漏一些疾病。
第二种常见的“增加保障病种”的方法,就是引入该地区、该人群中发病率极小、甚至不可能发生的大病,这样得到表面数字上的“光鲜亮丽”。如有些重大疾病保险是特别面向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口承保的,却将“骨髓灰质炎”也列入其中,但这种病常见于儿童,成人几乎不会发生此病。同样的,还有成人保险条款规定承保“I型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临床经验表明,患此种疾病多数是少儿,成人基本上不会患上这种病。成人一般患Ⅱ型糖尿病,但是Ⅱ型糖尿病却不在条款之内。
还有一种,那就是所保病种的确增加了,但每个病种的限制性条件也明显增加了。如比较某公司一款保障18类大病的重疾险和该公司一款保障30种大病的条款比较后,我们看到,后一款重疾险的疾病定义中,多处出现“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科医生证明”的规定,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是相当被动和不利的。
所以,不仅仅是保障范围的差别,还要看看每一个保障责任所对应的具体解释,特别是保单末尾“释义”部分的限制性条件。唯有全面地比较,才是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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