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险纠纷反映的情况看,我国保险业面对入世后激烈的竞争与挑战,规范保险业务,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刻不容缓。
一、特点
1、保险类型较丰富,人寿保险是“热点”。在30件保险案件中,有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保证保险等多种类型,其中80%以上为人寿保险案件。
2、纠纷起因多样化,调解和解难度大。纠纷有因投保人、受益人索赔遭拒,或投保人续保不成,或投保人拖欠保险费等多种原因引起。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避免造成赔偿先例,往往不愿意以调解或者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故这类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比例相对较低。
3、事实核查证据少,过错责任认定难。商业保险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提供有效证据。如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纠纷发生后,双方对此极易起争执,投保人往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偶尔能够提供证人证言,也多因与投保人有利害关系而不被法院采信。又如财产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帐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的难点。
4、保险公司拒赔多,投保一方胜诉少。30件案件中,因保险人拒赔引起的诉讼有16件,占59.3%。保险公司常常以保险合同未成立、无效、已失效或者保险事故不属于其保险责任范围等理由拒绝向投保方作出赔偿。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专业性强、内容繁杂的保险条款缺少专门研究,又缺乏证据保护意识,故在保险纠纷发生后往往比较被动,常因对有关条款理解错误或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败诉。
二、成因
1、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未加细读即盲目投保。保险合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理赔时最重要的依据。投保人投保前应仔细阅读研究保险条款,尤其是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或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设定义务的条款。否则,就有可能达不到保险的预期目的。
2、投保人对保险人变更保险条款未加注意继续投保。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在续保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单方面变更保险条款,而投保人往往对此不加注意,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
3、投保人瞒保、骗保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而实践中,投保人瞒保、骗保的行为并不鲜见。
4、保险代理人不遵守代理职责违规操作。有的保险代理人为了揽取业务,夸大保险功能,随意承诺保险利益,诱使消费者投保,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种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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