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主要有三方面:(1)成立要件与生效条件不同;(2)保险法对二者规定的侧重点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
我国《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然而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该合同一定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其违反或欠缺法定生效条件,则构成无效保险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更无法达到当事人预期的目的。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是投保人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表现为投保人主动要求填写投保单,或经保险代理人的要约引诱而填写投保单,即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查,认为符合保险条件,愿意接受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并表示同意。这种同意承保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保险人的言词、书信表示同意,或者保险人将保险费收据交付投保人,也表明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在保险合同的成立过程中,无论是通过投保单的形式,还是通过保险人与投保人当面洽谈协商或者其他形式,订立保险合同都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不断协商的过程,是要约、反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的过程。应当明确的是,投保单虽然为要约,但如果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保险费收据内载有其他条件,且必须由投保人同意的,则保险单或保险费收据应视为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的新要约,只有经过投保人的反承诺,保险合同方能成立。
因此,一项保险合同的成立,关键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是否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实践中人们常常将出具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认为只有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了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内容的保险单,保险合同才得以正式成立。这种观点不仅有悖于法律的规定,也极大地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从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不难看出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依赖于保险单的签发。保险单只是由于其明确完整地记载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因此,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即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而当事人双方已就合同条款达成了协议,保险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仅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而非保险合同本身。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也即具有法律效力,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那么保险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后是否都会发生法律效力,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只有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即依照《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而成立。具体言之,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有三:第一,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投保人而言,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就保险人而言,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须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订立保险合同。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自己的真实内在意思。如投保人故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隐瞒保险标的真实情况而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由于受欺诈,虽然与投保人就保险合同达成了协议,但没有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内在意思,也即表意与真意不一致,由此产生的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第三,合同内容合法,即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就保险合同而言,则要求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应严格遵守《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如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由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与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我们不难看出,保险合同的成立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是一种合意。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只须考察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确立了双方之间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判断只是事实上的判断。而保险合同的生效,即已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开始产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是法律对于已成立的保险合同的评价,这种评价是对保险合同法律价值的评价,它已超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角度,而从更公平、公正的法律角度,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评价保险合同,维护保险合同的安全与信誉。因此,判断保险合同是否生效,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都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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