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阳光丽人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疾病”,是指附加险合同保障范围外的其他疾病。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是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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