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出具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收据原始件、用药处方、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医学证明材料。
3、住院补贴保险:
(1)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原始件或复印件;
(2)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出具的住院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费用明细单原始件或复印件;
(3)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而转院的,需出具转院证明原始件或复印件
(4)被保险人如要将原始件拿走,则保险公司在验原始件后留存复印件。
4、疾病门急诊保险
(1)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2)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出具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收据、用药处方、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医学证明材料原始件。
E、不记名团体保险
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或出险当月的单位工资表;其余材料根据相应责任提供有关资料。
F、旅游险:
1、疾病身故、意外伤害身故、医疗费用责任均按以上相应的内容提供资料。
2、医疗补充保障责任中的其他相关费用:
(1)交通费:为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用车费用的原始收据;
(2)误工费:不需要提供证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所载的医疗补充保险金额*0.5%/天的标准和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误工费。
(3)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被保险人连续住院3天(不含3天)以上或死亡,其一名随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亲友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的原始收据,但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200元,交通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被保险人连续住院3天(不含3天)以上或死亡,其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因无法照料确需送返原居住地而发生的交通费用的原始收据,具体标准同第三项。
(5)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食宿、交通费用:被保险人重伤或身故,2名旅行社人员(境内)或1名旅行社人员(境外)和1名医护人员(境外视被保险人受伤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前往)的食宿、交通费用的原始收据,具体标准同第三项。
(6)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切必要的费用: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原有行程被迫延迟而需支出的额外的食宿、交通费用的原始收据,具体标准同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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