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高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大学教育金,给付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2、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5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全额教育金,本合同终止。
C款:有两种给付方式供选择。
1、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大学教育金,给付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2、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全额教育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全残,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疾病身故保障: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致身故,保险人退还所缴保险费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致身故,保险人按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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