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3年4月8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寿险一份。李某已交付了2003年、2004年两年的保险费,但没有按期交付2005年的保险费。2005年6月28日,李某以胸闷、咳嗽、呼吸困难半年多为原因到医院检查,其病理被诊断为肺气肿,经住院治疗病情得到明显缓解。出院后,李某于2005年9月9日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复效手续。并在健康声明书中告知为正常。保险公司同意了李某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2005年11月李某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受益人李某之子甲向人寿保险公司提出支付死亡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接到甲的申请后,及时了解到李某在申请复效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患肺气肿的情况,于是拒绝了甲的申请。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因被保险人李某于宽限期外确诊为肺气肿,即肺气肿的出险时间发生于保单失效期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虽然被保险人在确诊为肺气肿后申请办理保单复效,但投保人在复效时并未将上述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可以视为故意告知不实。因此,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复效的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对投保人来说,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往往要比重新投保更为有利。特别是效力中止或失效后如果被保险人已经超过投保年龄限制,也只有要求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才有可能继续享有参加保险的权利。
什么是复效条款?
复效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不能如期交纳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经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并交纳保险费以求恢复合同效力的条款。投保人因不能如期交付保险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后,既可以重新投保成立新的保险合同,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要求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复效条款给予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一个机会,投保人可以利用这个机会使已经中止效力的人寿保险合同恢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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