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见9.5)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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