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金。
3、身故保障:
(1)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②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①基本保险金额;②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关爱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于重大疾病确诊后每年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对于符合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条件的,除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外,我们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鸿鑫人生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第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鸿鑫人生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3、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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