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
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相通相近行业”判断标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
5、护理费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计算等同于误工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护理费以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工人数(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6、交通费:如因转院或就诊、复查发生的交通费可以主张。
7、营养费: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为准,需要附相关购买营养品的证据。
8、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交通事故伤残等受到精神伤害的可以主张,以5万元为上限。一般未造成伤残的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将以上项目计算的数额累加即为十级伤残应获得的赔偿。
●雇员受伤十级伤残赔偿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韦某,男,壮族,1981年6月2日出生,籍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村10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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