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搞清楚定期人寿保险的基本规则。定期人寿保险就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它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其鲜明的优点是“低保费、高保障”,保险金的给付将免纳所得税和遗产税。
其次,要深入了解定期人寿保险不同产品各自的特点要求。比如,有可以更新或展期的,许多5年和10年的定期人寿保险产品规定,保险单所有人具有可以更新或展期的选择权,即在保险期满时可以延长保险期限,不必提供可保性证据。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可以把保险单展期。倘若定期寿险单没有规定这项选择权,被保险人可能在保险期满时因健康情况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再取得人寿保险,因此规定这项选择权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定期寿险的费率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变的,但在每次展期时要根据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提高费率。还比如,可以变换的,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具有可以变换的特征,即保单所有人具有把定期寿险单变换为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选择权,也毋须提供可保性证据。这种变换的选择权一般只允许在一个规定的变换期内行使,如只允许在60岁以前变换。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只有少量的准备金,在变换时保险公司把它折成一个变换值。变换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按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变换。保险公司在变换日期时出具一份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该份新保险单的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确定的。二是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变换。这是一种具有追溯效力的变换方法,在变换日期出具一份新的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在定期寿险单中的投保年龄时就已取得这份保单的方式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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