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境外保险避遗产税有“硬指标”
我国台湾地区的《遗产赠与税法》也跟我们的草案有几乎完全相同的规定,可现实生活中,通过一系列的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对投保时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缴费方式、具体的产品种类等等,都有严格限制,绝不是买个所谓的“富人险”就能避遗产税。在美国,人寿保险与遗产税的缴纳分为两种不同情况:若保单所有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即投保人给自己买保险,就算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也要全部计入到遗产,该缴的遗产税,一分钱也不会少。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比如A给B买保险,一旦B身故,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确实是可以免缴遗产税的。但这是不是就意味这样做一定能避税?不一定!这要看A所支付的保费有没有超过A的赠与税起征点。对于超过的部分,则需要缴纳赠与税。当投保的人身险产品保费远远低于保额时(纯保障型的产品),确实能够起到节税的作用。可如果保费接近甚至大于保额(通常是储蓄型产品),则基本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反观我们目前市场上的人身险,绝大部分产品是分红险,保险销售人员向“富人们”极力推销的产品,很多的保险利益中保障成分相当低,甚至是被保险人身故后,只能退回所缴纳的所有保费,根本谈不上有多少保障,就算将来我国推出遗产税,这种产品也无法避税。
C 富人买保险并不能避遗产税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律师李滨表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保险根本就不具有避税、避债的功能,或者说财产所有者如果想实现避税、避债的目的,有多种更好的方式。李滨认为,称保险具有避税、避债功能是保险业处于持续低迷状态下的寿险业为了误导销售而提出的噱头。李滨指出,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征收遗产税的客观条件,即使若干年后开征遗产税,其针对的也是少数富人,遗产税的纳税人不会针对普通百姓的。在个人信用、财产实名制、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之前,财产所有人有着更多的通过动产或是不动产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转移的方式,比如将存款存入下一代名下,将固定资产登记在下一代名下;与这些方式相比,通过保险避税时,由于保险金的给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发生保险事故),相比其他保险避税方式就显得非常笨拙,而且资产流动性极差。综合
●提醒
个人购买保险费用都是税后收入投资型保险被追债时或被冻结
一些保险公司打出“‘富人险’可以合理规避遗产税、其他个税以及个人债务纠纷”这一噱头,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这背后是保险公司冲高保费的业绩目标在驱动。先说“避税”。事实上,首先是现阶段遗产税尚未开征;再者,个体消费者目前都是用税后收入购买保险产品,即使买最高保障的富人险也不可能避税。再说说“规避个人债务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律保护与个人生存保障密切相关的保险,例如社会保险、保障性强的寿险,而投资理财型的保险因其具有很强的投资特性,和生存保障关联不大,在发生债务纠纷时是有可能作为资产查封或者冻结的。所以对于“富人险”来说也需要具体分割,不能一概而论。(文章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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