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年金给付
(1)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可分别为被保险人40、45、50、55或60周岁
(2)年金给付方式:可选择按年平准给付、按月平准给付、按年增额给付、按月增额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五种。投保时被保险人为40-60周岁的,还可选择趸交即领年金的方式。
①按年平准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开始每年按对应的给付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
②按月平准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开始每月按对应的给付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
③按年增额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开始每年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自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的第一个5年期间,按对应的首期年度给付金额给付年金,年度给付金额每满5年按上一个5年年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每个5年期间的年度给付金额相等;给付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④按月增额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开始每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自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的第一个5年期间,按对应的首期月度给付金额给付年金,月度给付金额每满5年按上一个5年月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每个5年期间的月度给付金额相等;给付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⑤一次性给付(选择趸交交费方式的不得选择此种给付方式):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对应的趸领金额一次性给付年金,合同终止。
年领取方式的最后一期年金的给付时间为被保险人99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月领取方式的,最后一期年金的给付时间为被保险人10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个月。年金领取以被保险人生存为前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年金。
趸交即领的首期年领年金于合同生效3个月后领取,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趸交即领的首期月领年金于合同生效后次月与第二期年金一并领取。
(3)年金领取变更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领取起始年龄和领取方式可在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一年前,根据实际支付的保费情况,向本公司申请变更。上述变更申请仅限一次。
2、身故保障
(1)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2)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若已领取年金总和未达到已支付保险费的110%,给付已支付保险费的110%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合同终止;若已领取年金总和等于或超过已支付保险费的110%,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