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障作用突出体现在其具有的给付性上,本案中小军已领取的工伤医疗费及伤残补助金系工伤保险费用,与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不冲突,保险公司仍应按约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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