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意外伤害补充保障(可选择投保,保险费另收)
意外伤害补充保障是可选择投保的保险项目。若本项条款未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载明,则不发生效力。
1、误工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其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50元人民币的误工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误工补贴保险金天数以六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含九十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累计给付误工补贴保险金天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总的误工补贴保险金不得超过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的30%。
2、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病情治疗需要并已使用救护车实施急救的,保险人给付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单次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额为50元人民币。保险期间内,累计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额境内以2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
3、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必要转到具备相应医疗技术条件的异地医院治疗,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转诊交通费用给付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4、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在其常住地以外的城镇(包括境外)身故。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规定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常住地,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交通费用给付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 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5、异地安葬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并需在事故发生地安葬的。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安葬费用给付安葬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6、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必须因意外伤害需要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连续住院七天以上且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直系亲属探望必要的,保险人按直系亲属探望实际已支出的费用给付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四、双倍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下列特定之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身故、烧(烫)伤及残疾,保险人按"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部分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额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2、以乘客身份乘坐住宿旅店的载客用电梯时;3、被保险人在住宿旅馆内遭遇火灾。
五、特殊旅游项目(可选择投保,保险费另收)
特殊旅游项目是可选择投保的保险项目。若本项条款未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载明,则不发生效力。
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参加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也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一至第四项中投保人选定的保险责任款项,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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