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年金保险(pensioninsurance)的意义,在本质上,它系代表一种透过保险方式提供定期性支付金额的保险制度。从社会保险的观点言,所谓年金保险实为老年残废及遗属年金保险的简称,系以年金给付方式,对于被保险人遭遇老年、残废或死亡事故时,提供定期性继续保险给付,以保障本人及其家属未来生活安全为目的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当然,年金保险亦适用于商业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135条之1亦有规定,年金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或特定期间内,依照契约负一次或分期给付一定金额之责;而年金则兼具有给付方式与给付金额的双重意义。至于年金与年金保险的种类及其意义,将因其支付条件、期限及时期等不同而有所区分,同时亦依其缴费方法、受领人数、给付方式及给付金额变动与否而有不同分类。
年金保险的种类
由于年金是一种定期性继续给付金额的方式,而保险则是用来提供老年经济保障的一种自助互助经济制度,保险可以说是一种手段。因此,年金本身并非一种保险,但人们可利用购买或参加保险的方式来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年金,国外有些制度是利用信托的方式来提供年金,亦可同样达到老年经济保障的目的,而有所谓年金信托(pensiontrust)的商品设计。本节主要在介绍年金保险的种类,不论是采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的性质均一并加以探讨。惟年金保险本身系属中性的,端视其营利性与否而有社会性年金保险(或称社会保险年金)与商业性年金保险(或称商业保险年金)之区分。在前节所介绍的年金种类若以保险方式处理时,则称为年金保险,亦属目前一般商业性年金保险种类的分类方法。例如依给付开始时间或其性质来分类,可分成即期年金保险与递延年金保险;依缴费方法来分类,可分成趸缴年金保险与分期缴费年金保险;依年金受领人数来分类,可分成个人年金保险与团体年金保险;依保险给付方式来分类,可分成生存年金保险(不退款)、最低保证年金保险与定期年金保险等;依给付额变动与否来分类,可分成定额年金保险与变额年金保险等,至于其意义与内涵均与前节的解说同,在此从略。
由于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已有年金保险相关条文的规定,目前国内各寿险公司业经财政部核准并已出售的年金保险保单大都属于个人年金保险性质,依其性质大致可分为即期年金保险与递期年金保险两部分。其中所谓即期年金保险系指被保险人以一次缴费方式累积年金,被保险人在缴费后,次期即可开始领取年金给付。而所谓递延年金保险系指被保险人在订定保险契约后,可分期缴交或一次缴交保险费,在约定经过一段时间或被保险人到达一定年龄时,保险公司始给付年金。兹将国内有关年金保险保单简介表列项目说明于后,备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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