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重复保险主要有三种损失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制、独立责任制和顺序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用比例责任制方式来分摊损失。
例如,某纺织厂就其所有的价值900万元的设备与存货,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分别为900万元与700万元,保险费率是1‰,纺织厂分别向A、B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9000元和7000元。后来,纺织厂因电线短路引起火灾,若发生全部损失:A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900×900/(900+700)=506.25(万元);B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900×700/(900+700)=393.75(万元)。A、B保险公司赔偿总额正好等于损失总额900万元,而如果发生部分损失,也是以同样的方式计算。
此外,如果不重复保险,按照1‰的费率,纺织厂只需支付9000元保险费就可以获得足够的保险保障;而重复保险后,纺织厂不但多支付7000元保险费,且一旦出险,并不能多获得一分钱保险赔款。
可见,重复保险对企业不仅增加不必要的保险费支出,同时也不会使企业获得超过保险损失的赔付,企业重复保险,结局只能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来源:《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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