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当时个人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自第4保单年度起,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本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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