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递增投保,自然就有递减投保:
如果你是采用全部补偿的方法来确定自己的保额,相应的就该采取递减投保的方法。“全部补偿”确定投保金额的理念,便是希望寿险能够补偿当事人过世后所有来自工作的现金流损失。如果你目前的年收入是10万元,距离退休还有30年,那么在不考虑收入逐渐增长以及未来现金流折现问题的前提下,简单而言你就需要购买10×30=300万元的寿险。但问题就在于,伴随时间的推移,你从工作中可以获得的现金流损失是在逐渐递减的,同样是年收入10万元,若你距离退休只有20年了,那么200万元的保障也就足矣了。所以,如果基于“全部补偿”的需求,投保300万元30年的定期寿险显然并无必要,过高的保障金额只会增加保费的开支。
面对这种情况,更合理的是采用递减投保法,比如:我们将一份寿险拆分成三份寿险构成的组合,选择100万元30年+100万元20年+100万元10年的,这样伴随可工作时间的缩短,保障金额也是在相应递减的。当然,上面只是按照10年为一段将一份寿险拆成3份,在具体投保时完全可以拆分得更细,比如按照5年一段拆成6份。
当然,除了利用传统定期寿险来组合成一份递减保额的寿险之外,还有一种选择便是投保那种每年付费每年可重新确定保额的可变型寿险(纯消费无返还类的),不过此类保险单独销售的很少,更多往往是与投连险等产品搭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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