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0年5月17日林某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约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其中,妻子受益比例为4/10,而两个儿子各为3/10。
2001年,林某的大儿子由于车祸去世,留下妻子和一个女儿。2006年8月11日,林某从高处摔下死亡。林某的二儿子、妻子以及大儿子的妻子均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就林某大儿子和三儿子是否能作为受益人,以及这一部分保险金应当如何分配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法院一审认为,林某大儿子因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该部分保险金应当作为林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按照相应关系获得继承。
案例分析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受益人,对于人数没有特别限制,如果只指定一个受益人,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其保险金当然地归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所有。
如果保险合同存在数个受益人的情况时,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的那部分保险金该如何分配?
一般来说,在保险合同中,通常可以约定多个受益顺位,每个顺位内部都有不同数量的受益人,每个受益人的受益比例可以单独指定,如不指定则按均分处理。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三种分配方式:均分、比例、顺位。其中,均分是指保险单上所有列明的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险金;比例是指保险单上指明的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比例;顺位就是指只有在位于前面的受益人身故的情况下,后继受益人才有权领取保险金,如果排位在前的受益人生存,则保险金归他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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