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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年金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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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企业年金实践工作的深入开展,笔者对企业年金有较最初的认识更为深入的认识。通过对企业年金定义的深刻再认识,能够使我们更加清晰理解企业年金内涵,掌握企业年金发展客观规律。

  自愿建立形式

  根据决定因素不同,主要有三种形式的企业年金:(1)通过国家立法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员工必须参加的强制性企业年金,法国、瑞士、澳大利亚、荷兰、芬兰、丹麦等少数国家采用。(2)通过集体谈判形式建立企业年金,采用这种形式的国家较少,例如瑞典。(3)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自愿建立形式。我国采用的是自愿建立形式,企业只要满足20号令规定的三个条件,均可以建立企业年金:①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③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在自愿的形式下,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就成为企业的一项内部自主行为。企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通常会考虑很多因素,例如,(1)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未来发展预期;(2)同地区、同行业建立企业年金情况;(3)在人工成本确定的情况下,对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等薪酬项目进行通盘考虑;(4)相比其他福利,企业年金的优越性。

  在自愿的形式下,企业年金也就成为一项政策推动型项目,政策支持和政府推动成为企业年金取得长足发展的基本保证。政府需要通过完善企业年金制度设计,在国家、社会、企业和职工之间寻找最佳利益平衡点,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对企业年金的宣传,来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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