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该公司并不认同工伤认定的结果,于是向平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行政认定。原告提出的理由主要有2个:一是小陈在进入彩印车间前曾经有2年多的苯类物质接触经历,该车间与公司非同一主体,双方无劳动关系;二是认为被告未能查明小陈得病的种种原因,未充分考虑职业病的长期潜伏性。
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依法认定,小陈在进入原告公司之初被排除过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小陈经多家机构诊断与鉴定均为“职业性慢性中毒苯中毒”。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与第三人小陈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在此期间罹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工伤。第三人小陈的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合法、材料齐全,被告行政程序合法。因此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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