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1952年2月我国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1984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到改革阶段。经过20多年的努力,最终建立起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水平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也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将商业保险列入养老金的重要补充,事故、大病等意外险和年金类产品共同构成了商业养老产品的搭配组合。
如今,我国社保体系在不断完善,参保人群范围在不断扩大,但由于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其特点是“广覆盖、低保障”,因此无论是费用报销比例还是保障范围,都有一定的风险缺口,无法完全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而商业保险的缴费水平比社会养老保险高,相应的保障水平也高,并且可以灵活地选择保障程度,满足投保人的个性化需求,因此可以对社会保险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特别是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社会保险能否养老已成为老百姓最为关注的话题。如何发挥保险保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如何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这一话题被赋予了全新意义。党的十七大就提出要建立以社会保险为基础,基本养老为重点,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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