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对于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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