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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理赔需注意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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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要提醒的是,曾有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设置不当条款,影响投保人请求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因此,人寿类险种的消费者投保时务必看清合同条款。如魏女士于2009年10月为女儿投保儿童险,期限13年。2011年9月,女儿被沪上某高校录取。2012年10月,魏女士到保险公司申请领取2011年度的教育金,却被告知根据公司与之签定的儿童险合同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一年后考取境内全日制高校,投保人可申领教育金。但教育金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申请,作自动放弃处理。保险公司认为,魏女士的女儿2011年考取高校后就应办理领取手续,而魏女士2012年才申请,2011年度的教育金视作自动放弃。

  显然,与魏女士签订儿童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尽管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申领教育金的时限,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符,并不具有约束效力。因此,此事最终结果是,经监管部门介入,保险公司如数向魏女士给付了教育金。此事提醒人寿类险种的消费者,掌握五年期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效,对于顺利理赔乃至与个别违规展业的保险公司据理力争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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