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此次修改的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六条。该条现有规定的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要求,比如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等。照此规定合计下来,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和股票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此次,保监会拟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1月底,资金运用余额74683.11亿元,较年初增长8.96%。其中,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7555.83亿元,占比10.12%,远低于规定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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