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含追加保险费)与个人账户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合同终止。
二、年金给付
1已交保险费=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金额-累计年金给付金额
2个人账户现金价值=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退保手续费生命大赢家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合同生效满两年后,若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1.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6%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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