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给付的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国人寿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国人寿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部分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超过人民币50元以上部分,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中国人寿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中国人寿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均以合同约定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不能肆意要求赔付超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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