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建立形式
根据决定因素不同,主要有三种形式的企业年金:(1)通过国家立法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员工必须参加的强制性企业年金,法国、瑞士、澳大利亚、荷兰、芬兰、丹麦等少数国家采用。(2)通过集体谈判形式建立企业年金,采用这种形式的国家较少,例如瑞典。(3)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自愿建立形式。我国采用的是自愿建立形式,企业只要满足20号令规定的三个条件,均可以建立企业年金:①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③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在自愿的形式下,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就成为企业的一项内部自主行为。企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通常会考虑很多因素,例如,(1)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未来发展预期;(2)同地区、同行业建立企业年金情况;(3)在人工成本确定的情况下,对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等薪酬项目进行通盘考虑;(4)相比其他福利,企业年金的优越性。
在自愿的形式下,企业年金也就成为一项政策推动型项目,政策支持和政府推动成为企业年金取得长足发展的基本保证。政府需要通过完善企业年金制度设计,在国家、社会、企业和职工之间寻找最佳利益平衡点,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对企业年金的宣传,来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定位
20世纪80年代初,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我国对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为了改革的顺利推进,开始探索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可见,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这一点从定义也能反映,企业年金是建立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之上并以之为前提,属于基本保障附加型,主要为了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基本养老保险的定型与成熟是企业年金发展的必要条件,其发展水平直接影响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因此,我们一方面不能过分强调企业年金的合理避税功能,而忽视其满足补充养老需求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不能靠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来发展企业年金市场,我们应该培育和发展以满足补充养老需求为主的企业年金目标客户群。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成型,当前主要任务是扩大覆盖范围、提升统筹层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等。过去,企业年金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基本养老保险的顺利改革,现在,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模式、管理运营经验给当前这几项主要工作都提供很好的借鉴意义。
根据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同时结合世界各国养老金改革趋势,可以预见企业年金将在未来职工的退休收入中占重要组成部分。从长期来看,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应该在加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考虑如何推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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