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寺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由此可见,申请材料应当提交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但最终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审批。老年人对有关问题如果不清楚的话,还可以咨询居民委员会,因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4条第3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调查核实。为了解是否有必要给予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审批部门必须对此进行核实。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7条规定,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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