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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保寿险康宁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点:一次选择,终身高额保障,可保障的重大疾病多达27种,投保范围广,满足不同年龄段投保要求。

  【投保案例】

  康先生30岁,选择投保一份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10年交费,每年交费2341元,拥有10万元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障康先生到50周岁。可获得如下利益: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康先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康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康先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至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康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康先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康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和一年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康先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康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康先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至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康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康先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康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3万元,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和一年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康先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康先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至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康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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