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涉及10多亿人的切身利益,是国务院领导十分关心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党的十八大报告就强调要“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重大疾病防控机制”。大病保险作为我国建设覆盖全民医疗保障体系过程中的一件大事,是在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不仅可以进一步放大基本医疗保障效用,拓展和延伸基本医疗保障,而且也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有利于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民医保体系。
与此同时,在政府主导的原则下,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也是重大体制机制创新,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提升全民医保运行效率,促进商业保险“转方式、调结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实际上,十年来,我国保险业积极参与民生建设,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分担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各地保险机构探索了多种形式参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的经办管理,在提高社会保障运行效率的同时,也在缓解民众医疗养老等民生问题方面不遗余力。据统计,2011年保险业受托管理基金105.5亿元,覆盖2475万人次。2009年至2011年,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经办累计为4801万人次提供赔付与补偿服务,赔付与补偿金额为84.8亿元。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强调,大病保险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降低承办费用和管理成本。保监会将适当减免监管费、保险保障基金,调整大病保险资本要求等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保险业要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大病保险,尽可能提高保障水平,最大程度让利于民。保险业要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找准定位,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现在保险全行业为了把大病保险这一惠民工程做好、做实、做细,正在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力求努力做到让政府放心,让百姓满意。相信,随着大病保险相关细则、示范产品和服务标准等的陆续推出,大病保险最终将成为城乡居民“病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民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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