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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什么?勿与产责险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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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促成双赢所谓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指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购置等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

  勿与产责险混淆

  保险业内人士提醒,有些企业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混淆。尽管这两者都与产品直接相关,其风险都存在于产品本身且均需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它们仍然有本质的区别。

  风险性质不同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合同法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它以经济合同法规制度为法律依据。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民法制度为法律依据。

  处理原则不同

  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而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出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自然承担者与受损方的情况不同

  从责任承担方的角度看,在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中,责任承担者仅限于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人只能向他提出请求。而在产品责任保险中,责任承担者可能是产品的制造者、修理者、消费者,也可能是产品的销售者甚至是承运者。其中制造者与销售者负连带责任。受损方可以任择其一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时向多方提出赔偿请求。再从受损方的角度看,在产品质量保险中,受损方只能是产品的消费者。

  而产品责任保险的受损方可以是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用户,也可以是与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产品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就有向责任承担者取得经济赔偿的法定权益。

  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一般不会超过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而产品责任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的标准不受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的制约。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了解了两类险种的不同之处,有利于企业明确投保的目的和目标,从而使保障能够契合企业对保险的针对性要求,同时能降低相应的消耗,提高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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