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三)着重解决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章
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发布会上,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就“如何确定受益人”等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统一规范受益三种情形
记者:如何确定受益人直接影响到保险金的归属。受益人通常是由保险格式条款提前拟定的,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进行选择。但实践中,身份关系可能发生变化,比如受益人是配偶,但之后被保险人离婚又再婚,受益人是否发生变化?
刘竹梅:格式条款约定的受益人通常是法定,有的是法定继承人、配偶等。司法实务中有很多争议,司法解释(三)作了统一的规范,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受益人如果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实务中存在没有指定受益人以及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都可以根据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予以明确,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二种情形,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但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例如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配偶,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离婚并再婚,这时应该以保险合同成立时的配偶还是事故发生时的配偶为受益人容易产生争议。我们根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主体来区别对待,以尽可能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来确定受益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主体,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来确定受益人。
第三种情形,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例如,张三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约定受益人为配偶李四,后来张三与李四离婚,又再婚,再婚配偶是王五,这时,应当以李四还是以王五为受益人?我们认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身份与姓名一致,是确定受益人的条件。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身份关系与约定的姓名不一致了,这时候就应当视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不明确,没有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