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
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不仅对此前所谓的“高现价产品”进行重新定义,并要求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管控的基准与投入资本和净资产挂钩,同时对不同存续期限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提出不同要求等。
在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看来,中短存续期产品顺应需求,具有收益稳定、透明度高、销售误导少等特点,得到持续快速发展,但由于各保险公司发展策略有所不同,经营管理水平也存在差异,个别公司面临资产负债不匹配、现金流不足的风险隐患。
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约6500亿
据袁序成介绍,2015年共有57家寿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规模为6500亿元左右,占到整个保费收入的约27%。
通知中所称中断存续期产品是指前4个保单年度中任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账户价值)与累计
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5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
年金保险产品除外。
据记者了解,之所以将此前所谓的“高现价产品”变更为“中短存续期产品”,主要因“高现价产品”定义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涵盖实际存续期限在三年期以下(不包括三年期)产品。同时,“高现价产品”的提法不能准确反映此类产品的主要风险点,容易造成错误解读。
袁序成表示,“高现价”相对“低现价”而言,现金价值高有利于减少投诉纠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现金价值高本身不是引发风险的直接原因。但此类产品实际存续期限较短,从而可能给公司带来资产负债错配、现金流不足等风险。因此在改为“中短存续期产品”后,要对实际存续期间在五年期以下(不包括五年期)的产品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