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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全面自查十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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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全面自查十大风险,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保监会准备阶段、各保险机构自查整改阶段以及监管查处阶段,业内人士指出,如果险企在自查阶段不过关,将被纳入监管抽查环节。
   在保监会的要求下,保险公司新一轮风险自查正式拉开大幕。
 
  据悉,保监会已于7月28日向全行业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紧盯违法违规高发、频发的薄弱环节,以及新业态、新产品等容易产生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的可能缺失环节,同时完善制度机制,把防范风险的水平提高到更高层次。
 
  该文件明确提出,此次检查将聚焦重点领域、重点机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重大风险,以及关键制度、关键岗位、关键人员,同时强化问责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但是未就自查合格的具体标准做出解释。
 
  早于2014年底,保监会就已提出关于“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外部监管、遏制违规经营、遏制违法犯罪”专项检查运动,并于2015年3月做出阶段性总结、讨论了监管抽查工作方案。
 
  具体来看,此次命题为“回头看”的专项检查将着重聚焦于10个方面的风险工作,与7月下旬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十三五”保险业发展与监管专题培训班上提及的行业十大风险相呼应。
 
  市场较为关注的则是,在资金运用方面,通知明确将重点检查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的合规性,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投资业务内控的有效性,通道类业务的规范性,以及海外并购风险。
 
  此外通知规定,对于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传递的风险,重点检查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监机构依托互联网开展业务情况,以及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问题。
 
  同时该次检查将关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久期匹配和收益率匹配情况,重点检查业务现金流、资产流动性情况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应对,存量业务利差损风险状况和利差风险的防范应对情况。
 
  结合此前保监会发布的有关“中短存续期产品”新规以及今日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来看,通知进一步强调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重心回归保险主业的中心思想,于此前项俊波提到的“防止保险公司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平台和‘提款机’”异曲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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