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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人身险产品 重整互联网保险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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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回顾2016年全年,保险业的发展主线依然是围绕医疗补充、灾害减损等主线展开,致力于提高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推进社会稳定的基本职能。
   在利率持续下行、投资标的缺乏的新形势下,各种高风险操作也是层出不穷,让监管部门颇为头疼。为此,监管部门频频出台相关政策,从产品设计、合作渠道、投资标的等方面从严“把关”,务求让保险资金服务保险主业,真正让“保险姓保”。
 
  下面,让我们来一起回顾2016年保险业的各项政策大事吧。
 
  1月:“偿一代”向“偿二代”过渡完成
 
  2016年1月29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正式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结束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双轨并行”的过渡状态,正式切换为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
 
  与“偿一代”对比,偿二代从规模导向正式转为风险导向,建立了一个“三支柱”的监管框架,分别从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这三个方面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
 
  其中,定量资本要求包括一系列可以量化的风险资本要求,包括保险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对于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则在定性监管要求里予以细化;对于难以监管的风险,则采取市场约束、市场纪律、信息披露等市场力量进行约束。
 
  3月:保监会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监管
 
  2016年3月1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将过去“高现金价值产品”的提法改为“中短存续期产品”,并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进行了调整,将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3年扩大至不满5年。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和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同时,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存续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递减,3年后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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