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病历上写上了上述字样,会出现什么风险?
事实上,医学上病人在就医时,医生除了问诊病人因什么原因前来就诊外,都会问症状(即病人的身体不适)持续多长时间并在病历中记录,这些都是医生判断疾病程度、决定诊治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病人故意隐瞒病史,无疑会耽误治疗,真正受损的是个人的健康。另一方面,各种疾病有其自身特有的规律,疾病存在多长时间可以依据各项医疗检测结果和临床具体表现得出判断,不会因为人为的隐瞒而改变。
疑问三:千万不要写被别人致伤
由第三方造成的伤害必须由第三方赔偿?
保险专家指出,这里似乎在人寿保险中混淆使用了财产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概念。对于人寿保险的医疗费用补偿型保险,比如“意外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等不适用于第三方造成则有第三方赔偿的概念,但是有一个重要的“补偿原则”,就是保险合同中均约定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作为理赔计算基础。也是基于保险中的“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获得总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应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医疗费。
疑问四:私人诊所花费没法报销吗?
保险专家指出,这取决于所购买的医疗保险产品合同中是否对于就医场所有了明确规定。
目前,普通的医疗保险产品合同中,对被保险人就诊的医院一般要求为中国境内的合法经营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但也有一些高端医疗保险产品,则可以选择更为高端的医院,比如特需门诊等。
消费者如对就诊医院是否在保险范围内存在疑虑,可以直接和保险公司或者销售人员确认,以避免在后期理赔时发生纠纷。
通常来说,医生问病人前来就诊的原因时,病人应如实描述,如是意外伤害导致就诊则会描述为“外伤后身体哪个部位疼痛等”。医生如实记录病人就诊的原因作为病历中的“主诉”,一般不会发生因病历记录不全而导致意外理赔受阻的情况。
所以,是否将意外事故写进病历本与保险公司赔付与否并无必然联系。若刻意隐瞒事实或虚报保险事故反而会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大多数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1.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2.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存在上述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可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首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还是向第三方索赔。被保人申请理赔时,如尚未从第三方取得赔偿,保险公司会就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支出,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若被保险人已获得第三方赔偿,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中会相应地扣除已赔付部分。
对于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并没有硬性规定一定要在二级或以上的医院就诊,但确实有规定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就诊不在承保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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