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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开查数据真实性 偿付能力并非越高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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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小保险公司的风险隐患比较大、波动性大,是保监会顾虑的主要原因。一方面,中小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差,偿付能力损耗大;另一方面,中小保险公司股东增资能力弱,资本补充不及时。
   在保监会公开遴选偿付能力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第一届咨询专家的消息发布5天后,又一份针对偿付能力监管的通知被“挂”了出来。6月5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普华永道最新发布的一份《2017保险公司偿二代二支柱暨风险管理调查报告》(下称《报告》),揭开“偿二代”下险企风险管理状况的真实面貌。107家受访机构的平均预期得分为78.58,较2016年的76家受访机构的平均预期78.61有所下降。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朱南军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保监会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也有继续进步和完善的空间。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最近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频频发文。”
 
  自查内容涉及五板块
 
  作为负债型行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相当于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代表了保险机构对负债的最后偿还能力。而每季度和每年度考核的偿付能力指标,也成了各保险机构能否继续开展承保及投资业务、开设分支机构的重要标尺。
 
  “偿付能力对于各保险机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朱南军说。
 
  据《国际金融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在78家产险公司和74家寿险公司发布的2017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产险公司偿付能力全部达标,2家寿险公司(中法人寿和新光海航)偿付能力依旧不达标,且进一步恶化,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低于-200%。
 
  除了偿付能力报告,保监会今年1月下发了关于2016年偿二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下称SARMRA)评估结果的通报。SARMRA评估结果的一部分取自各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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