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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先生投终身寿险因无隐瞒病史遭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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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曹老先生为唯一的儿子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岂料一个多月后儿子即被检查出癌症,并于当年9月身故。事后曹老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遭拒绝,理由是他未能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他儿子患有肺气肿的既往病史。


  但在参保时,曹老及其儿子未如实告知这一情况,且在保单上签了字确认,故而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拒赔处理,并与客户解除合同,退还部分保费。

  记者在曹老的合同书中看到,客户签名栏声明中,确有表述:“本人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均属真实……如有不实告知,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提醒:无关未告知内容不影响保险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据记者了解,因投保人有意或无意地隐瞒既往病史、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案例很多,投保人往往因此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本报提醒读者,在准备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实说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财务等相关状况,切勿马虎、遗漏。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亦有规定:“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投保人未告知的重大事项引起,可以认定该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与保险事故无关的未告知内容并不影响保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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