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给付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如果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至0,本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主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主合同终止。
详细条款:
(一)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之和: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重大疾病,公司将确诊当日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费退还至主合同的保单账户,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给付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如果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至0,本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主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主合同终止。
五、保单账户说明
万能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合同即属于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本公司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本公司决定。
保单账户: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投保人的权益,本公司专门为本合同项下的投保人设立保单账户。
保单账户价值受保险费支付、初始费用、利息等因素影响。
(1)基本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以期缴方式缴付,缴费期为10年,且不得高于保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的1/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2)追加保险费: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期应缴的基本保险费后,经公司同意,可随时缴纳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保单账户价值。
(3)初始费用:投保人缴付予本公司的每期基本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分别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