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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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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作为平安人寿的热销险种,下面是它的详细条款。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期交保险费。您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1)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3)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我们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4.2

  增加期交保险费

  您在交纳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后,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每一保单年度约定交纳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增加后的金额不得高于6000元,且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和增加后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向我们交纳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如果申请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有权按照本条款“2.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的相关约定将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调整为该金额。

  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的首个保单年度,您应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中的该次增加部分归属于第1保单年度,在此之后的各保单年度应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中的该次增加部分依次归属于第2及以后各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各次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4.3

  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保单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您可选择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我们按本条款“5.6保障成本”的约定收取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那么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4.4

  初始费用收取

  您每次交纳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按照本条款“5.3保单价值”的约定计入保单价值。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按照我们当时的规定确定。

  4.5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自第4保单年度起,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按本条款“5.3保单价值”的约定计入保单价值。

  (1)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如果本主险合同未增加期交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如果本主险合同已增加期交保险费,对于当期期交保险费中归属于第4或之后保单年度增加部分的保险费,我们也按其2%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5.保单结算

  5.1

  单独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单独账户,单独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5.2

  结算利率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我们每月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保险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5.3

  保单价值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投保时,您交纳保险费后,保单价值等于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在此之后交纳保险费,保单价值按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等额增加。如果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价值同时按照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额增加;

  (2)我们每月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价值按结算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

  (3)我们结算保证利息后,保单价值按结算的保证利息等额增加;

  (4)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保单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5)如果您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价值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5.4

  保单利息

  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10.4)对应的日利率。

  5.5

  保证利息

  自第2保单年度起,保证利息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个结算日零时结算。如果本主险合同终止,保证利息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

  在保证利息结算时,如果保证保单价值大于实际保单价值,保证利息等于二者之差,否则保证利息等于零。

  保证保单价值的计算方法

  第1次结算保证利息时,我们假设合同生效后结算利率均等于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得到的保单价值就是当时的保证保单价值。

  以后结算保证利息时,我们从上一次结算保证利息后的实际保单价值开始,假设结算利率均等于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得到的保单价值就是当时的保证保单价值。

  5.6

  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10.5)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5.7

  宽限期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障成本。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价值。

  6.2

  部分领取现金价值

  (1)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但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现金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2)您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时,需要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保险合同;

  ②部分领取申请书;

  ③您的身份证明。

  (3)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给付您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两次部分领取,我们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我们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20元,部分领取手续费直接从给付的现金价值中扣除。

  我们可以改变上述部分领取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次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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