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被鉴定为因该疾病导致全残,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如果已经发生过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将扣除实际领取金额。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被鉴定为因该疾病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接受全残鉴定日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被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接受全残鉴定日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或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文章来源:生命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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