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持续奖金
一、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3个保单年度起,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我们将在您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后,按当期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向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分配持续奖金:(一)本合同第1和第2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均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二)持续奖金分配以前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且当期期交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二、持续奖金占当期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归属的保单年度——奖励比例第3年0.5%第4年1.5%第5年2%第6至10年2.25%
第11及以后各年3%三、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奖金。四、对于当期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期交保险费,仅对其中归属于第3及之后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部分分配持续奖金。五、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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