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说明
出生满28天--65周岁的人士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满1年后,经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证明其依当时的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临床医疗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12个月以下,被保险人可向我们提交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付保险金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60%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二、在我们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额减少,本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的剩余部分将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给付,同时本合同终止。三、被保险人最多只能申请一次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出现全残和经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证明其平均存活期间在12个月以下,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不再适用前述生命尊严提前给付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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