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下列第一至八项任一原因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在第九项规定的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1.1条约定的身故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遵医嘱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漂流、赛马、赛车、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及其他高风险体育运动或娱乐活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因第一至第八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在第九项规定的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申请保险金额变更,经本公司同意,保险金额增加的,如果被保险人在自新增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对增加的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前述情况下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先减去增加的保险金额再加上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文章来源:泰康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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