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1.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您已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保险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全残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您已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保险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3.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风险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经我们同意增加保险金额的,若被保险人自增加的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文章来源:华夏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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